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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網站刊載的薪資費用、流程時間、承辦文件所需資料如有誤,請以各機關政府規定為準

Q

問題1 1例1休通過後,未來怎麼放?

  • A

    1例1休從明年1月1日開始生效,因此從明年起一般勞工每7天會有1天例假跟1天休息日。
    例假部分,勞工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才可以上班,而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給勞工。
    休息日部分,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但雇主必須給勞工加班費,且計入每月加班的總工時內。

Q

問題2 特休沒有休完是否可以折算工資?

  • A

    可以,修法後只要勞工的特休假沒有休完,不管是因為雇主或勞工因素,僱主都必須折算工資給勞工。其工資以勞工日薪乘以未休天數發給。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若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Q

問題3 以平常是週一到週五上班,六日放假為例,雇主可否要求勞工一到五上班7 小時,星期六上5小時,上滿每週40小時?

  • A

    不行,依照1例1休的規定,星期六為休息日,無論勞工週一到週五是否上滿40小時,星期六上班都必須算加班,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Q

問題4 屬於變形工時的工作者,又該怎麼放?

  • A

    這次修法並無修改現行的變形工時的規定,因此仍照其法令去做。
    雙週跟8週變形工時者,每7天必須要有1天例假,但休息日則可以在雙週或8週內自行選擇2或8天。
    四週變形工時者,則前2週必須有2個例假,後2週內也須有2個例假,休息日則可以在四週內自行選擇4天

Q

問題5 休息日的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 A

    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1/3,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2/3。
    休息日的工作時間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Q

問題6 今年4月到職,特休明年怎麼放?

  • A

    修法後,任職滿半年者即有3天特休假,因此以今年4月到職者為例,明年1至3月會有3天特休假。
    如果沒有離職的情況下,明年4月至後年4月,還有7天的特休假。

Q

問題7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外勞〕居留證

  • A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一份。
    繳驗證件:
    一、 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二、 初次入境者:招募許可函正本、影本(正本驗核後退還)、在職證明書(含公司及負責人章戳)及按捺指紋。
    三、 展延者:勞委會核准聘僱公文、在職證明。
    四、 繳交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同身分證規格(初次一張、換證一張)。
    五、 繳納證書費:新台幣一千元(一年期)。
    核辦天數:十天(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注意事項:
    一、 外勞應於入境後15 日內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處新台幣2,000-10,000元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
    二、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未即申獲勞委會展延聘僱許可,雇主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辦理展延報備:
    (一)勞委會收文證明。
    (二)護照、居留證影本。
    (三)在職證明。
    (四)委託書。

Q

問題8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 A

    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Q

問題9 外國人辦理展延聘僱之申請時間規定?如何申請(何處申請)?

  • A

    聘僱之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請檢附相關文件:
    1.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2.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遞補者應一併檢附遞補招募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3.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4.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及影本(請貼妥1吋相片)各1份。

Q

問題10 雇主終止與第二類外國人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 A

    1.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第二類外國人母國文字。經雇主及第二類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2.通知書應於第二類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同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3.當地主管機關認定雙方無異議者,應開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Q

問題11 仲介公司是否需協助勞工就醫

  • A

    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
    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服務費: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項目,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具上述規定,服務費包含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交通費用,而外國人因生病委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送就診,不屬於上述就業服務事項之範圍,因此看病所產生之交通費用,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接送方式,支出實際交通費。

    但勞工因工受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會協助第一次就醫,往後回診則由勞工自行就醫,若要台灣仲介協助,每次交通費需自行支付,如需增加翻譯人員陪同,則勞工須另行支付費用。

Q

問題12 外國人入國後如何辦理通報?

  • A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填寫「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1.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1份,但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免附。
    2.外國人名冊2份。
    3.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1份(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可至勞委會職訓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專區下載

Q

問題13 公司引進外籍勞工給付薪資應以何種扣繳率辦理扣繳?

  • A

    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稅款,可由該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1年度為28,170元),作為適用差別扣繳率之標準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該標準薪資以下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薪資者,按給付額扣取18%,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Q

問題14 公司繳納商業同業公會之會費及給付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 A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Q

問題15 工廠外勞在聘僱關係期間要求回國渡假2個月,工廠是否可以先將外勞的勞保退掉?如果退保有無罰則?

  • A

    勞動部表示,一般企業申請進用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才可以退保。
    因此,外勞在聘僱期間回國渡假,其勞保不可退掉,只有聘僱契約期滿或是離職解約,雇主與外勞已不是聘僱關係才能將其勞保退掉,否則雇主將會違反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將處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四倍罰鍰,勞工若因此所受之損失,也由雇主依勞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Q

問題16 那些人可以使用勞動部直接聘僱網路選工系統,其條件為何?

  • A

    勞動部說明,該系統不提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使用,民眾須符合申請外勞資格者方可使用。要進入系統的民眾除須先申請自然人憑證或是工廠有工商憑證外,民眾或工廠須自行辦理初次招募許可申請文件,或重新招募須自行辦理提前入國引進許可文件至外籍勞工入國前之相關程序事宜,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其中初次招募許可函或提前入國引進許可函須有4個月(含)以上之效期。

Q

問題17 對於直聘案件,仲介與雇主與外勞簽署服務契約是否有範本?

  • A

    勞動部職訓局表示,勞動部有訂定仲介分別與雇主或外勞服務契約範本,但是沒有訂定直聘案件後續服務契約專門範本。她指出,仲介可將現行服務契約範本中有關引進事項刪除,就可自行運用在直聘案件,若是未來針對直聘案件服務費用有所修改,將會一併修正服務契約範本內容。

Q

問題18 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 A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外勞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滿183天,屬境內居住個人,雇主給付一般薪資,已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未填寫者,按全月給付額扣繳5%(起扣額為40,020元)。若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按每次給付額扣繳5%(起扣額為68,501元)。
    若居留未滿183天,應依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若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應按給付額扣繳6%;給付總額在1.5倍以上者,全數扣繳18%。
    此外,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8,780元,非居住者的稅率計算基準也將配合調整,由現行的26,820元提高至28,170元。

Q

問題19 被看護者死亡後,雇主何時需辦理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遣返出國?

  • A

    勞動部指出,在核發給雇主的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上有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看護者身故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這30日是宣導性質沒有法律強制性。
    不過,職訓局每個月都會在固定時段與內政部戶政資料勾稽,只要雇主有申報被看護者除戶,雖然雇主沒有主動向勞委會申報轉換,勞委會也會在勾稽時發現會廢止其聘僱許可並發函要求在文到14日內申報轉換,或經外國人同意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雇主若是收到文超過14日仍未有動作,將會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雇主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Q

問題20 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應如何辦理通報?如未依規定通報,罰則為何?

  • A

    勞動部說明,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有關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的變更,均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籍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地方政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72條第2款,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

問題21 雇主與受聘僱之外國人失去聯繫或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 A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Q

問題22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因逃跑等事由,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誰負擔?

  • A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及收容所需費用改為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1、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3、被遣送之外國人。而第一款有數人者,則應負連帶責任。」

Q

問題23 雇主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要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時,需檢附那些相關資料?

  • A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地1項第8款至第10款),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名冊」兩份、「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詳細資料請可至臺北縣政府網路e櫃檯(網址:https://e-service.tpc.gov.tw/)/勞工局查詢下載,或連結至http://km-ap1.tpc.gov.tw/eip/techdoc/Tech_case_file.jsp?suid=013055#abc 下載。

Q

問題24 加班費如何計算?

  • A

    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係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Q

問題25 外籍勞工來台之機票費用,應由誰給付?

  • A

    外籍勞工應於來台前,與雇主協商來回機票之費用由誰給付,並明訂於勞動契約中,依勞動契約辦理;但有關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於返國時之機票費依規定,應依序由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籍勞工從事工作者、遣送事由可規責之雇主、被遣送之外籍勞工等相關人事負擔 。

Q

問題26 外國人欲轉換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 A

    由舊雇主向勞委會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許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請並檢附該外國人離職證明文件。

Q

問題27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期間有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 A

    就業服務法第56條: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違反第56條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Q

問題28 雇主終止與第二類外國人工聘僱關係免行驗證程序之情形?

  • A

    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1.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2.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3.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令限期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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