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移工申請

申請概要

目前養殖漁業移工開放聘僱模式,可區分為「養殖漁業工作」及「外展農務」兩大部分,前者可依「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向本署申請;後者則可依「農業部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向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申請。

  1. 倘養殖漁業工作業者有長期性需求,可自行擔任雇主,申請引進外籍移工從事農務工作。
  2. 外展部分係為改善農業季節性缺工問題,透過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擔任外展機構,可滿足無法全年聘僱之個別小農需求。

雇主申請條件說明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下稱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下稱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所載負責人,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者。

申辦檢附資料

  1. 申請書。
  2. 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公司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有效期間至少120日以上)
  4.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5.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文件:
  • 擬列計養殖場員工於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前開佐證文件
  • 以個體戶申請之申請人,應檢附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漁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如有關加保證明書事宜請逕洽原加保單位。
  • 以公司行號作為申請單位之申請人,應檢附其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

 

移工核配比例

雇主為自然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且不超過10人;雇主為法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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