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撈業移工申請

申請條件:

一、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

備註:

前項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及小船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認定之。

 

檢附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執或小船執照影本
     (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可免附小船執照)
3. 本國船員名冊正本
4. 主管機關所開立之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自開立日起60日內  為有效期限》。

若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若無聘僱關係者(如合夥制),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

 

附表: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表所列標準:

漁船噸數 漁船編號 出海作業時間(天數) 漁船出海最低員額(含幹部船員)
級別 噸數 作業船(人數) 搬運船(人數)
甲種 1,000噸以上 CT8 240 10 8
乙種 500噸以上未滿1000噸 CT7 240 8 7
丙種 300噸以上未滿500噸 CT6 240 6 6
200噸以上為滿300噸 240 5 5
丁種 100噸以上未滿200噸 CT5 230 4 4
80噸以上未滿100噸 CT4 225 3  -
50噸以上未滿80噸 180 3  -
20噸以上未滿50噸 CT3 18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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